该机构独立于法院、社会服务、教育和卫生当局以及所有类似机构。
[42]王士如:《宪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32] 社会主义内涵是十分丰富的。
从长期实施的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是一场深刻的革命,需要充分考量不同利益主体、不同的治理模式以及实行市场经济而可能导致的社会风险等现实问题,并凝聚社会共识。这一判决的实际意义在于保障联邦对州进行有效的实际控制,因为州作为虚拟的主体,其行为需要通过州官员执行,所以,通过对州官员的行为禁令使得州的主权也受到联邦法律的控制。将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并实行市场经济伟大实践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世界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明特色。[14]参见前引[12],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书,第11页。[10]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1992年10月21日第1版。
长期以来,在宪法规范的属性上,我们习惯于以政策性思维代替法律思维,往往把宪法规范泛政策化,使其失去了应有的法律属性。其中,西方市场经济模式又分为德国式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与美国式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基本路线,明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要加快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对社会主义国家能否实行市场经济,马恩并没有讲过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如何借助中国司法制度的优势资源实现对群众的实质代表,实现对多样化人民的事实上的尊重?当前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大致包括以下两个层面,即宏观上要求司法政策上的调整,平衡专业化司法与调解等技术之间的关系,避免一刀切误区。因此,在司法中也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在社会转型带来的司法压力下,和谐社会框架下的法官不得不转变立场,执行《若干规定》的态度从刚性转为柔性。
三、社会学意义上分化的群众 当事人主义需要建立在严格的条件之上,如国民的收入水平、公众的文化素质与法律知识、法官和律师队伍的水平,等等。但与此同时,源自基层、注重调解的枫桥经验也成为司法改革的风向标之一,专业化浪潮中又出现传统经验的复归。
揭开当事人的面纱后就会发现,司法之中的人民有着多重面孔,他们是由丰富的社会主体所构成的:社会学层面的多元、分化的群众才是司法之中人民的真实形象。重要的是,他们都是《合同法》规定的自然人,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法官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来对待他们的诉讼请求,以此减轻法官区别化对待的工作压力。在后一种语境下,当事人享受着诉讼的过程,他们利用这一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事人一词在司法话语中的流行可能更晚,直到1997年前后,当事人一词才频繁地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
这项工作的第一步便是要认识到:司法之中的人民是高度分化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布的司法数据中比较容易获得的2008年全国法院审理民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情况统计为例,民事案件仅仅粗分为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合同案件权属、侵权案件3类,刑事统计数据主要是根据刑法分则章节进行分类。当事人社会身份的差异,必然会影响他们对待诉讼的态度。对于底层群众而言,当无法在精巧的诉讼程序中获得实质正义时,他们就会通过信访等方式向法院之外的政治机构寻求帮助,即便司法程序已经终结。
在全新的学术话语中,为权利而斗争的秋菊们就是我们期待的样子。在法学的通常理解中,正当法律程序乃是为了消除具体当事人与抽象规则之间的差异和距离,以实现程序公平,但实际效果却有可能相反。
在具体司法过程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和法官调查取证的案件数量增多,也更为容忍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和变更诉讼的请求。人民和群众都指人口中的大多数,两者的区别在于,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带有总体性含义。
在社会转型和分化所导致的紊乱的法律世界观中,无论是宏观的司法政策还是微观的司法判决,都不应该贸然行动、撕裂社会,而是应该满足民众对公正的心理需求,以此弥合社会与法律的差距。随着网络新媒体技术的进步,法治的边缘与中心之间的关系会发生转变,发生在边远农村的司法不公事件经过网络上的民意发酵之后,反而更容易成为牵动全国人民的焦点事件。例如,有实证研究在比较不同民事诉讼的调解率时,正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3类划分为基础,并发现婚姻家庭类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远高于合同类案件,而合同类案件又高于权属侵权类案件。这一点在行政诉讼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行政诉讼中存在着案件数量少、判决结案率低、原告胜诉率低、撤诉率和驳回起诉率高、上诉率和申诉率高等难题。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应该避免一刀切误区以面对真实而分化的社会大众及其多样化诉求,重视作为正当性基础的整体意义上的人民,并借助政法体制实现对人民的实质代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的初心与本意。以工人阶级与单个工人的关系为例,尽管工人阶级是社会主义的主人翁,但是普通劳动者的诉求很有可能超越甚至违背公共利益。
不同职业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表现存在重要差别,直接影响其收集证据等方面的诉讼能力,尤其是当事人经济能力与社会身份上的差异,会显著影响他们在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方面的选择。一旦跨出司法范畴进入到上访、信访领域,人民群众就重新获得了政治的形象。
199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条直接引入当事人概念,这条规定一直持续到今天。首先,在宏观上,需要执政党的司法政策来协调和平衡,如在判决与调解之间钟摆的司法政策,便是为了回应不同的司法需求,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能动司法与大调解需要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层级的法院找准自己的定位。
因此,无论是在学术研究中还是在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中,我们都需要恢复人在社会学和政治学视野下的含义。司法的为人民服务与为当事人服务存在实质区别,更不能也不应该迁就和保护当事人诉讼不当的行为,不能因保护个别不正确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而牺牲法律的尊严,影响法院为人民服务的整体效应。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预设了当事人对诉讼过程的理解、认可与配合,理想当事人在收到法院的送达时会主动配合、推动诉讼过程的进展,然而现实中的当事人并不全都接受这套程序主义的预设。而从判决结果来说,政府部门在诉讼中享有明显的有利地位,更可能获得有利判决,而农民则处在最不利的地位上。在革命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司法为政治秩序的重构提供了精巧的技术性手段,如人民法庭为消灭、改造地主阶级提供了权力容器,借此党所培养的新社会精英取代了劣绅在乡村的统治,从而巩固了党在乡村的社会基础。理想的当事人具备诉讼能力,责任自负,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之下,司法决策层更有动力将举证责任转嫁给当事人,这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便可初见端倪。
与此同时,当事人借助程序法的塑造成为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主体。二、法律程序中同质化的当事人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司法工作中,以人民为中心是一项基本要求,传统上的人民被理解为人民群众,但是在改革开放后40余年的法治建设中,司法之中的人民逐渐被当事人概念所替代。
在社会主义的政法实践中,群众动员不仅是手段,还是价值本身的要求,通过对底层的调动实现了对人民的改造与教育,使他们能够成为社会主义新人。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条立法宗旨条款中并未提到当事人的概念,立法者所设想的诉讼参与人还是实体法中的具体形象——国家、集体和个人,并未抽象出统一的当事人概念,而且将公民个人排在诉讼主体的末位。
司法给人民群众提供的司法产品不以受众是否理解为改变,因此秋菊的困惑不重要,甚至官司的输赢本身也不重要,秋菊的官司输也好,赢也好,都还在其次。在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当事人的社会情况(如职业信息)一般也会被隐去,要获得当事人的社会构成情况,只有通过对卷宗进行分析统计才有可能获得。
在法律程序中失语的大多数并不会在政治上失语,对司法不满的当事人会继续通过其他方式寻求正义,导致信访、上访的剧增,也在司法活动中带来了判决结案的限缩和法院调解的回归,进而形成判决与调解之间的钟摆。在新媒体时代,对遥远山区的一个敏感案件处理不妥,很快就会导致对中心或全局性的司法的不信任,这也是发生在云南的李昌奎案告诉我们的,技术的进步大大缩短了空间的距离和沟通的时间,中心与边缘的区分不再那么明确和严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精英所维系的法治梦想必须有底层群众的参与才能得以继续。当弱势群体无法在诉讼中找到令自己信服的解决方案时,他们必定会诉诸其他方式,这突出表现为民事一审案件受案量的下降和信访数量的上升。但是理想的当事人在现实中遭遇困难,居高不下的涉诉信访量从侧面反映出专业化司法所带来的问题,在司法程序中无法获得满意解答的人将求助的目光从法院系统转移到党政机关,重新化身为政法体制中的人民。
(二)司法对人民的实质代表 在社会分化的背景下,不同人的法律世界观差异巨大,许多案件借助网络等形式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重组,进入诉讼的主体也不再以农民为主体,法官眼中的人民不再是农民,而是合同法中的自然人或法律拟制的法人,他们都是当事人。
分化人民的司法需求都应该得到满足,然而,我国的司法改革大部分时候采取的则是一刀切标准,推行对社会精英有利的专业化改革。由此我们也发现了司法理论中人民的第三重形象:作为正当性来源的整体意义上的人民。
社会学的研究发现,社会转型时期的强弱纠纷非常容易因为同情弱者的普遍情感而被转化为道德命题,弱者的反抗更有可能成为压垮司法公信力的最后一根稻草。司法之所以要为弱势的当事人考虑,就是要完成对弱者的平等对待,真正做到以人民为中心,进而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最终通过对民意的代表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正当性构建。